□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王 瑜
本报讯 日前,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新的《意见》改变过去按“同比多增额”核算风险指标的做法,调整为按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进行核算,只要银行有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均可获得风险补偿指标。通过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增强金融机构放贷信心。《意见》突出了为实体经济 “保驾护航”的政策导向,按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来核算风险补偿,并重点对制造业、信息网络,科技服务3个行业实施突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支持。
据介绍,新补偿办法与我市已搭建的政策性贷款平台相补充,与现行的担保业务补助、贷款周转金补助、融资租赁、股权挂牌、发行债券等补偿政策相匹配,共同形成了我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日臻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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