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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关系新规范 六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2015-02-03 08:37:31
来源:信网-城市信报
作者:郝春梅
责任编辑:尺素

信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市人社局收集研究、分类整理了针对近年来劳动用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出台此《意见》,对三大类十六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实施性规定。《意见》还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六种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进行了归纳。

比如,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该条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也遇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如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时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更时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等。对此,《意见》对实践中常见的六种情形进行了归纳,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郝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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