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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确合同解除条件 随意约定试用期将叫停

2015-02-03 06:54:45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六种情形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单位未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须停止工作才能认定合同解除。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出台《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劳动合同法》执行以来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延伸确认,并在实施方面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规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不能随便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该条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也遇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如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时,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时,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等。对此,《意见》规定六种情形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自动续延视为再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该规定束缚限制了其用工自主权,进而想方设法加以规避,如中断连续工作年限,约定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延等。

对此,《意见》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二是明确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续延情形,法定续延情形消失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明确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定其他情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如何认定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但是部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书面通知劳动者,而以行为代替,如办理停保手续或者档案转移手续等。对此,《意见》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停保手续或者档案转移手续,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记者 陈珂)

1、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5、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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