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29日讯 近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对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涉嫌行政许可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马慧丽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2012年7月至12月,崔锡坡担任泰康人寿胶州支公司实际负责人,2012年12月至今担任泰康人寿莱西支公司实际负责人,但上述任职均未向我局提交崔锡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我局也未核准过崔锡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是未经批准变更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未经我局核准,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擅自将姜山营销服务部经营场所由原址莱西市姜山镇北京路31号变更为现址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时任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马慧丽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场租赁合同》、莱西人身险公司机构负责人座谈会签到簿、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人力资源系统内勤人员明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认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罚款3万元;未经批准变更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罚款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马慧丽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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