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29日讯 近日,青岛保监局对平安人寿即墨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沃峰峰涉嫌销售误导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平安人寿即墨支公司、沃峰峰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即墨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沃峰峰(资格证书号00201007370200014793), 2012年在《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红利作出超出合同约定的承诺,并于2014年在投保人王娟的保险材料中书写 “十年后退保保证能退回(185753)元 ”的内容。《平安综合保障计划》显示,185753为第10保单年度累积生存金33883、现金价值(退保金)129048和累积红利(中档)22822三者合计,沃峰峰的手写保证承诺与该材料约定的“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不一致。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事实确认书、《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材料、投诉调查资料、保险消费者投诉举报资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认为,沃峰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沃峰峰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对沃峰峰所在机构平安人寿即墨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网1月29日讯近日,青岛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人寿市南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李桂贞涉嫌销售误导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平安人寿市南支公司、李桂贞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市南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李桂贞(资格证书号20000137020000000853)在保单号为P110300009031917的保险销售过程中,对投保人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表现为:在《平安健康医疗储蓄计划书》演示过程中,对《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未来利益给付仅进行高档演示。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事实确认书、平安健康医疗储蓄计划书、投诉调查材料、保险消费者投诉举报资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青岛保监局认为,李桂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李桂贞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对李桂贞所在机构平安人寿市南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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