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出台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作为《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配套实施细则出台的。其中规定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其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需要到参保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意外伤害报销手续的情形包括: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异地发生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先行赔偿后,由参保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欠费补报的。
需到参保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携带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和有效票据等到参保所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其中,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优先给予赔偿,赔偿额未达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的给予补足差额。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因案件诉讼或侦破等,能提供有关部门证明的除外。另外,符合校方责任保险的,需要先申请校方责任保险理赔。理赔结束后,携带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有效票据复印件和校方责任保险理赔单原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校方责任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赔偿后,赔偿额未达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的给予补足差额。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郝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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