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临时救助(自然灾害、大病等情况,按审核批准情况领取)
申请条件:(一)凡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四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1、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3、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低保标准200%范围内)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家庭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4、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未单独立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单亲家庭,因患大病、重病、上学等支出费用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在市、区办理了居住证后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的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符合以下两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1、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申请程序:1、申请。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2、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居)委会单独或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青岛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3、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初步意见,报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批准后拨付资金。4、临时困难救助金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准救助金额于当日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
申请材料:居民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口簿索引及家庭地址栏、户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个人申请;3、身份证复印件;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一年内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次数及最高限额:对特别困难家庭一年可以救助2次,年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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