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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场等部分单位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015-01-03 08:11:40
责任编辑:千竹

本报1月2日讯(记者 林伟萍)2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近期市物价局对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评估。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该项政策已全部落实到位,全市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已全部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市物价局表示,这项政策的实施,为青岛市小型商业等服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据市供电公司统计,7~11月份全市、县10千伏以下的低压一般工商业用电总计59529.14万千瓦时,其中,11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5个行业共计64037户企业累计电量11730.51万千瓦时,占低压一般工商业用电的19.7%。这些用户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月电费较去年同期下降296.9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部分问题。一是对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等五类服务业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只能惠及少数商业企业,解决不了大多数企业无法避峰用电的问题,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就不明显 。二是冷库具有避峰能力,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反而增加了成本负担。

市物价局建议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是取消对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服务业变压器容量限制,都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并分步实施到位。其次将冷库退出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最后扩大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逐步将不能避峰用电的如青岛联通IDC(云计算数据中心)这类电信行业等服务业纳入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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