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2014-12-26 07:53:53
作者:郝园园
责任编辑:千竹

1023×569

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郝园园) 记者12月25日获悉,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规定,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公积金可用来买房、租房、建房,家庭遇到困难或离职可提走。

《意见》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公积金的用途比市民要灵活。《意见》规定,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意见》针对农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通过降低缴存门槛、放宽提取条件、优化贷款政策等措施,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吸引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 、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 、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意见》提出,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知晓率、参与率和使用率明显提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岛城企业试水为农民工缴纳公积金

记者采访得知,青岛于11月份下发《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农民工公共服务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将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户籍家庭同等的住房保障;对尚未在城镇落户但在当地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建设筹集面向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

记者了解到,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群体不断扩大的情况,岛城已有代表性的企业单位,为在职农民工建立公积金制度。目前,即墨即发集团、红领集团,莱西万福集团、乐好服饰等多家辖区龙头企业,已试水为企业吸纳的在职农民工缴纳公积金。

精彩美图 更多 >>

分享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AI调解员

Copyright © 2014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