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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新区供热实施新办法 入住率不达标也供暖

2014-12-11 16:17:49
作者:刘金震
责任编辑:苏青

进入正式供暖之后,您家里的温度怎么样?如果有关于供暖的问题,您可以拨打80889347反映。在这里,新区还有一个好消息,《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小区在竣工验收前,项目开发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入网协议,并由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全部面积一次性预交保修期内(一个采暖期)的热费,新建小区的住户不用再因入住率不达标而发愁了。

记者从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建局了解到,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相关规定,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实际情况,城建部门制定了《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实施办法(试行)》,从10月29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中介绍,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含旧村改造项目)的申请供热主体为项目开发单位。新建居住建筑小区在竣工验收前,项目开发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入网协议,并由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全部面积一次性预交保修期内(一个采暖期)的热费。

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规,在保修期内已入住的房屋,热费由入住用户承担;未入住的房屋,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按热表计量的小区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未入住房屋的按基本热价和按计量热价(含测试供暖系统所需热量)计算的热费;未按热表计量的,参照依据采暖计量收费两部热价制中的基本热价计算。

在热源和供热管网配套到位,具备集中供热的前提下,居民用户提出集中供热要求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交供热申请。项目开发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暂不供热;没有协商一致且开发商拒不提出供热申请,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通知供热企业开通供热,费用承担方式按相关规定从项目开发单位预交热费中扣除。

另外,两个采暖期后,供热企业与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结算,将剩余热费予以退还。而之前本采暖期已办理供热开通手续的居住建筑,按项目开发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之前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未预交热费的新建居住建筑小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记者 刘金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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