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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新区公租房管理办法出炉 多为集体宿舍

2014-12-11 16:15:05
责任编辑:亚麦

日前,记者从青岛西海岸新区了解到,《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有效期为两年。办法规定,除了合乎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外,符合条件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工以上技术资格等条件的各类人才、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都有资格申请新区的公租房了。公租房的房源,还可通过收购商品住房、改建闲置房屋、租赁存量住房的方式来获取。

1 公租房房源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取

《办法》中所称的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户籍家庭 、各类人才 、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 、改建 、购买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租房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区财政可通过注入资本金或直接投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等方式,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区财政部门负责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资金来源为一般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5%的资金、商品住房减少配建比例计提的专项资金等。由区财政投资建设的村庄改造项目,安置社区居民后的剩余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低收入户籍家庭住房困难。

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持有产权。实际配建比例与市政府要求应配建比例的差额,由区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相应差额比例计提资金,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此外,公租房房源还可通过收购商品住房、改建闲置房屋、租赁存量住房的方式来获取。

2 多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以及社会管理等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规定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生活服务、公共服务、交通服务等配套设施。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办法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标准》,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装修,并根据承租群体需求适当配备家具、家电采取租赁方式提供使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工程项目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所有房源应当一并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或部分处置。新区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内,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 ,应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

记者了解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照“专地专供、专地专用、限时使用、不得挪用”的原则,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等经营性用房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规定要求配建,其中用于出租出售部分不超过20% ,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商业建设用地随项目供应,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地实现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属公益类公共设施用地除外)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且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原用地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相关税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同时,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

3 租房最低每月每平方米0.75元

对于用工规模较大或各类人才较多的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区政府可提供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区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区国土资源房管分局会同区人社、规划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大功能区管委会组织论证并拟定建设规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申请、土地权属证明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建设和分配方案、初步规划方案等资料,经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企事业单位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项目规划、核准或备案、建设等审批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困难优先、保障重点的原则进行配租。项目达到配租条件后,由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保障机构制定配租方案并进行公布。对准予登记的申请人,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保障排序,配租对象按照规定程序登记、选房。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 、租金及相关费用缴纳、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情形及违规处理等事宜。面向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总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办法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低收入户籍家庭配租的,实行建筑每平方米0.75元/月或者市场租金的30%、50%、70%四级差别化租金,并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机制;面向各类人才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70%确定;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群体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80%确定。具体项目租金由区发展和改革(物价)部门会同区国土资源房管、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低收入户籍家庭和各类人才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70%确定;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群体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80%确定,并报区住房保障和区发展和改革(物价)部门备案。面向非本单位人员配租的,实际优惠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记者了解到,据《办法》的介绍,低收入户籍家庭: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各类人才:所在单位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内纳税;申请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际工作;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与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青岛市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资格。经认定的以下人员也可申请:来青岛西海岸新区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青岛西海岸新区员工10人以上。

新就业职工:所在单位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际工作;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内纳税;申请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际工作;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青岛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申请公租房的审核程序有哪些?

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通过社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经评议、公示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黄岛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区民政、公安、人社、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

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经初审、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至青岛西海岸新区人社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青岛西海岸新区人社部门予以登记。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须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经初审、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至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保障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黄岛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保障机构、人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记者 刘金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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