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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保障房申请 青岛完善轮候排序规则

2014-12-10 07:25:18
责任编辑:亚麦

记者9日了解到,省法制办发布《山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置、使用等住房保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根据送审稿,申请保障房轮候期拟不超三年。

送审稿规定,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配置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用于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禁止挪作他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有关情况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申请人居住社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场所及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有关部门应进行核查。

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采取综合评分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轮候对象的配置排序,轮候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优先照顾弱势群体。在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应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租赁期届满1个月前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稿规定了承租人不得做出的几种行为,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1年中累计10个月未在所承租住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改变承租住房用途;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等。

对一些特定情形,承租人应当腾退承租住房。包括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人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动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而违反办法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并处补缴租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并处领取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岛城将完善轮候排序规则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对保障家庭的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确定承租家庭享受的租金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审核批准后可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在轮候方面,完善轮候排序和综合计分规则,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统一的轮候排序规则,按照困难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予以保障。

记者 郝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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