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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保险缴费不再一刀切 费率分三类九档

2014-12-04 11:05:27
作者:张同顺
责任编辑: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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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3日讯(记者 张同顺) 日前,本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后,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将细化为三类九档。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则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据悉,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可划分为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的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根据实施办法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 ,三类1.9% )细化为三类九档(一类0.7% ,二类0.96% 、1.2% 、1.44% 、1.8% ,三类1.52% 、1.9%、2.28%、2.85%)。

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上浮一档费率的企业43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6%,浮动后多缴费500余万元;上浮二档费率的企业329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3% ,浮动后多缴费400余万元。下浮一档费率的企业2250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85.6%,浮动后减少缴费2747余万元。

此外,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其中之一的,一律不实行费率下浮。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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