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根据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通告,从12月5日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
通告指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根据该通告,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同时,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通告指出,最先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处罚机关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制作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制作,没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批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发现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可致电市公安局: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间),市安监局:12350,市工商局:12315。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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