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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车辆"黄改绿"政策出台 政府个人各拿一半

2014-11-07 08:23:55
责任编辑:亚麦
近日,山东省环保厅出台《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将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 ,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换发“黄改绿”标志。11月6日,城市信报记者从市环保局得知,目前青岛市环保局正会同相关部门着力制定“黄改绿”的具体实施细则,印发后将向社会发布并组织实施。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是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是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四是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 ,且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黄改绿”的基本程序是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车主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以后,由车主和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双向选择,签订改造合同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车辆安全和尾气排放情况经过检测合格后,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后续按照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改装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和车辆所有人各承担50% ,同时政府承担部分不超过同时段、同车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城市信报记者了解到,五类黄标车“黄改绿”不享受补贴政策,即按照省政府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不在省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进行“黄改绿”的车型范围内的车辆。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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