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21日讯 2012年实施的《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即将试行期满,为“接档”该政策,11月20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时间、收费标准等。而其中,变化最大的在于将放开民办幼儿园收费,民办幼儿园定价将完全由市场来调节。11月24日之前,市民可对“新办法”提出意见建议,“新办法”确定后有效期是5年。
1.不得收取四大项目之外的费用
在青岛已经实行两年的《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当中明确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来管理。”这就意味着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等内容也需要报管理部门审批后备案。
不过,按照最新的规定,这一项就可以免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将完全交给市场来调节。正在进行公示的《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照经费来源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放开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也是定价审批权取消或下放而推动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定价完全放开之后,价格可以由民办园自己调节,招生多了也许会适当提高价格,招生少了的话也可能会降价。”
青岛市物价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这四个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中,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指根据幼儿在园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在征求意见稿当中也明确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还必须包括社会各界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2.床上用品不得强制统一配置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可以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除此之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由幼儿园书面征求家长同意后方可收取。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床上用品费:幼儿园为入园新生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此外,因幼儿自行退(转)园,或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其中当月入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办幼儿园要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幼儿园应当通过园内公示栏(牌)、招生简章等形式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投诉举报电话等(具体详见《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样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11月24日之前,对于征求意见稿市民可以通过青岛政务网“意见征集”栏目,或者拨打0532—85911402物价局电话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孙晓琳 孙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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