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提出,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并明确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继续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并行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
通知提出,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对此,市场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原有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公司等扩大至全部境内金融机构,即包括券商、保险、信托等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中来。
不过,也有不少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的外汇业务量占比不大,因此即使放开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其在短期内对外汇市场的影响不大,难以撼动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但是从长期看,外汇交易主体的丰富将有利于提高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活跃度,从而使得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品价格更加市场化。
通知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此外,通知还要求清理整合法规,提出废止涉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四部外汇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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