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保监会联合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其中明确规定,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所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目前,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此次出台的《办法》旨在规范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在资本充足性管理方面,集团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监管要求,其中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
同时,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对附属法人机构的审慎管理。具体而言,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的持股比例超过20%低于50% ,并获得实际控制权时,只有按比例分配的合格资本高于附属法人机构资本要求的超额部分才可用于弥补集团或集团母公司资本。而集团母公司也应当加强对资本工具的有效运用和合规性的管理。
岛城一金融行业业内人士表示,相比银行依靠自己清收、处置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更为灵活,包括债转股、债权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
另外,从去年开始,对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限制开始放开。浙江、江苏、安徽、广东、上海等五省市首批获准开设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今年11月下旬,银监会又批复了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等五省市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市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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