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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家上市公司上"黑名单" 力度不够缺乏威慑

2014-10-16 08:12:36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亚麦

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证监会上市部近日发布了《我国上市公司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在A股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光大证券、*ST超日、*ST锐电等25家上市公司被点名,登上了A股内控“黑名单”。

但专家表示,这份“黑名单”是研究性质的报告,并无法律约束力。实际上,当前适用的《证券法》所规定的处罚力度也偏弱,对上市公司难以构成有效的威慑。

部分公司已是“二进宫”

相比于2012年仅3家上市公司被点名内控报告无效,此次公布的报告中共有25家上市公司登上了内控“黑名单”:有6家公司的财务报告内控和非财务报告内控均无效;有8家公司的财务报告内控无效,非财务报告内控有效; 9家公司的财有务报告内控有效,非财务报告内控无效。

记者调查发现,名列“黑名单”上市公司多数在2013年爆出了严重的内控缺陷。比如,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其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尚未尘埃落定;*ST超日则连连亏损,面临退市风险,“11超日债”开启国内债市违约先河;上海家化则卷入了信息披露违规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实际上,一些上市公司已经是“二进宫”。继2012年被点名内控无效之后,北大荒(现*ST大荒)再次被出具内控否定意见;而被认定2013年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控均无效的天津磁卡、*ST三毛等,在2012年就因财务报告存在内控重大缺陷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违法成本低法律约束差

专家认为,无效内控频发,其背后反映的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失。大股东频频违规却缺乏有效的监督,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说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新中基6年累计虚增利润2. 2亿元,所受到的处罚不过是“罚款40万元”。

实际上,对于内控“黑名单”上的公司,只是原则性批评并要求整改,却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措施。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表示,这份“黑名单”只是一个研究性质的报告,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是当前适用的《证券法》,其规定的处罚力度也偏弱,难以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构成有效的威慑。”许峰表示,这也是上市公司频频违规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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