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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明细(三)

2014-12-04 10:55:28
责任编辑:每皮

卡证管理篇

79、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用于社会保障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电子凭证 ,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同时,可作为银行借记卡使用 ,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80、为什么发行社会保障卡?

发行社会保障卡对于全市统筹城乡发展,打造民生幸福工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等具有重要意义。发行社会保障卡有利于社会公众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特别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颁布实施后,实行就医、付费、防病“一卡通”,便于持卡人刷卡就医结算,更好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从而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81、原新农合就医卡需不需要换成“青岛市社会保障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原新农合已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就医、付费、防病“一卡通”的要求,原新农合就医卡需要逐步更换为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居民卡。

82、社会保障卡居民卡有哪些功能应用?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用于办理个人事务,是享受政府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 、身份识别、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及金融服务等基本功能。

(一)身份凭证。作为持卡人享受公共服务如参保登记 、缴费申报、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二)信息查询。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保卡的查询服务设施,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 、社会保险等业务应用信息。

(三)医疗费用结算。持卡人可以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诊、住院确认、费用结算等业务。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业务。

(五)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 、民政福利、特殊人员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领取。

(六)金融功能。作为银行借记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83、原新农合人员怎么申请换发社会保障卡?

原新农合人员社会保障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发卡银行统一组织,免费发放。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不一致和新增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应在更正补全信息后,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发卡银行办理申领手续。具体换发办法:以村居为单位,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会同合作银行统一办理申领手续、制作社会保障卡,由村居负责按规定发放给每一位原新农合参合人员。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参保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比对一致、且有照片信息的,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正式卡;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户籍信息比对不一致、或没有照片信息的,为不影响参保人员持卡就诊结算,暂时采用社会保障卡临时卡过渡。

84、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信息更正手续?

原新农合参保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不一致的人员,应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所在村居办理信息更正登记 ,由村居或街道镇协助办理信息更正等相关手续。

85、个人照片信息如何采集?

个人照片信息原则上主要从公安户籍信息获取;公安部门无法提供的,本人可到发卡银行指定的照片信息采集点现场拍照采集;本人无法到现场采集的可向经办服务银行网点提供1张2寸纸质或数码彩色照片。

86、参加原新农合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社会保障卡什么时候办理换发?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从今年9月份开始,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统一申领,集中换发新版社会保障卡,今年年底前将全部换发完毕。

87、申领社会保障卡需要多长时间?

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对符合制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发卡。申领人可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领取手续。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天。

88、原新农合参保人员领卡后发现卡面信息有误怎么办?

发现此种情况,多为照片与本人不符,或姓名音同字不同、身份证号码有误等。应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信息更正登记手续,由发卡银行汇总后,协助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更正手续,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89、领到“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后,原来的新农合就医卡还能用吗?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于2015年1月 1日施行,持卡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刷卡就诊结算;领到“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后,原来的新农合就医卡自动废止,个人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

90、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如何使用?

社会保障卡有社保和金融两个功能,原则上需要激活才能正常使用。为了便于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功能,社会保障卡居民卡社保功能在发放时就已经激活,个人不需要办理社保功能激活手续;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需按银行相关规定,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后才能使用。

91、原新农合人员就业后,社会保障卡居民卡需要更换吗?

原新农合人员就业后,应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卡居民卡也需要同时更换为社会保障卡职工卡。

92、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怎么办?

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可先通过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人工或自动语音系统进行口头挂失,再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的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也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的服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和补换卡手续。

93、挂失补换社会保障卡需要收费吗?

社会保障卡挂失补换卡免卡片成本费,其他相关收费的标准由发卡银行根据本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94、社会保障卡补换卡需要多长时间可以领到新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应自受理补换卡申请7个工作日内为持卡人发放新卡。持卡人在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因应急就医等原因急需用卡的,可向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临时卡只有社保功能,须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

95、社会保障卡居民卡可以在药店买药吗?

不能。按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只建立统筹基金 ,不设立个人账户,社会保障卡居民卡没有个人账户金,社保功能不能在定点药店买药。但是可以通过卡的金融功能进行买药结算。

96、社会保障卡申领、正式挂失、解挂、补换卡、密码维护、信息变更等业务不能本人办理怎么办?

社会保障卡申领 、激活、正式挂失、解挂、补换卡、密码维护、信息变更等业务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因严重老、弱、病、残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由发卡银行做好对特殊客户耐心细致的引导和解释工作,并主动帮助其办理完成所需业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监督管理篇

97、我市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哪些部门具体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经办管理和支付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

98、单位和个人违规有什么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户籍、学籍、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二)冒用 、伪造他人的社会保障卡(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将个人社会保障卡(证 )出借给他人使用 ,或者将本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转让他人享受;

(五)变卖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七)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99、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有什么处罚?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暂停医疗保险业务或者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服务药师等医务工作人员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给参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承担: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二)未经参保人或者家属同意,使用统筹支付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统筹支付范围外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

(三)将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提供结算单据。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并对定点医药机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或者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服务药师等医务工作人员暂停六个月至一年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 ;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定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

(二)采取挂床住院、叠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

(三)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手段将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擅自将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定点医药机构使用 ,或者将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交由无相关社会医疗保险资质的机构、人员办理;

(五)超出本机构定点服务范围提供医疗保险服务,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六)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账目、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凭证等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

(七)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八)违反药品或者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

(九)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10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医疗保险费代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有什么处罚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医疗保险费代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追回已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给用人单位 、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代收或者拒收参保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

(四)违反规定核定或者支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

(五)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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