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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暂不调整 首付比例或修改

2014-11-20 23:11:22
来源:信网
作者:刘乐芳
责任编辑:洛克

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一个多月过去了,青岛的公积金政策有什么变化吗?11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雪燕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远远高于住建部等三部门文件提出的85%的要求,现阶段公积金贷款发放仍处于轮候状态,暂不具备调整条件,意味着“公贷”仍需连缴12个月。

A 青岛“公贷”仍需连缴12个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连缴6个月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最近发文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城市中,苏州、长春、成都、徐州、济南等城市先后将公积金连续缴存期限,由12个月至6个月。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雪燕解释说,三部门《通知》的出台背景和初衷是全国多数城市贷款发放率低于85%,需要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目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远远高于住建部等三部门提出的85%的要求,现阶段公积金贷款发放仍处于轮候状态,暂不具备调整条件。李雪燕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咱青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研究有关的实施意见,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B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有望调整

李雪燕表示,自2013年以来,由于受“国五条”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倍数增长,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根据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现状和业务实际,暂不具备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条件,请广大市民理解。

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收不收违约金,这个问题在问政中被重复提及。“提前还款我中心不收取违约金。”李雪燕说,结清贷款时只需承担实际贷款期间的利息支出,而不是将原定年数的贷款利息全部还清。“您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提前还贷,具体能省多少,需要依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计算。您可拨打12329或83096716进行咨询。”城市信报/信网记者注意到,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业内人士不建议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

据悉,全国除青岛外的14个副省级城市全部施行90平米以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20%的政策。为什么青岛不能施行呢?李雪燕表示,从统计数据看,本市目前尚有约75%的缴存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政策,从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力对等及贷款资金风险防范角度考虑,结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将商品房首次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确定为不低于30%(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下一步,我们将在充分调研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咱青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情况和职工的需求,拟定政策调整建议。”李雪燕说。

C 公积金资金短缺正逐步缓解

由于公积金贷款需要在楼盘封顶之后才能申请,导致很多开发商对公积金贷款比较抵触,这让购房者叫苦不迭。李雪燕表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缴存使用情况积极推进贷款资金发放。“近期,我们也在开展公积金扩面收缴百日攻坚活动,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短缺问题正逐步缓解,开发商回款速度将会加快。 ”

“我是劳务派遣的,单位没给我交公积金对吗?”单位的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派遣职工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如何操作?李雪燕耐心地解释道,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对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转账金额以办理提取登记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限,合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刘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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