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五种紧急情况,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不必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昨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常英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市民关心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解答了网友的提问。
“房屋维修金使用门槛太高了,需要一定比例住户同意才能使用,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维修与否。”昨日,有网友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提出质疑。对此,常英解释,《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生五种紧急情况的,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过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她表示,“为保证维修质量,业主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施工企业,同时可以聘请监理、审价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房屋维修的保修期业主可以通过合同予以约定。 ”
市北区海逸景园9号楼2单元的业主反映,因当初小区下水道管网设计不合理,目前小区的厨房下水道多次堵塞,从家里反水。他们曾多次联系物业,物业表示不属于管理范围,不知该如何处理。
对此,常英解答,如果该房屋需要维修的部位仍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如果已满保修期,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维修,并从房屋分户账中进行核减,未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集资承担应当分摊的费用。 (记者 刘兰星)
五种紧急情况
●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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