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业主赵先生称,他是在2009年购买的华泰山水嘉园二期的一套房屋 ,总房价款为90万元,当初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应该是在2011年8月份,在等待了两年时间后,赵先生终于等到了交房的时间,“交房虽然没有延期,可那时候绿化带什么的都还没有弄好。”虽然房子交了 ,可赵先生却依然不能安心,因为房产证迟迟没有办理下来。
记者随后见到了赵先生购房时的《房屋预售合同》,在合同的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10项中,关于开发商与业主的办理房产证违约金有着明确的约定,“甲方在该房屋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360日内办理完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若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实际上,赵先生在拿到了房子钥匙后,一直在关注房产证的问题,多次找有关部门,也多次催促开发商,终于在今年的8月底,房产证算是办理下来了,“根据当初的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支付违约金,以我来说,违约金就有六万多元,其他户稍微少点,但也得几万块钱。”
关于违约金的事情,赵先生称他曾多次联系过开发商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但只能联系到该公司办公室的一位孙主任,得到的答复却是“领导不在家”,就这样一直拖着。记者也拨通了这位孙主任的电话,当得知记者询问关于违约金的事情时,他说了一句“不清楚”随后便挂断了电话。对此,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谷元山律师表示,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支付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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