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18日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长李朴民 18日说,经过去年、今年两次对目录的修订,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合计减少约76%。
这是我国在2013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再一次作出的修订。《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15项包括了钢铁、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等。
下放的核准事项方面,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核准权力下放至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
此次修订之后,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和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的事项还有13项,包括核电站项目、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等。
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也是此次修订的亮点。根据目录,此次我国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全部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和全部房地产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
在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方面,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司长顾大伟说,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定测算,对比2013年,我国大概99%的境外投资项目都将取消核准,企业对外投资的便利性大大提高。
取消核准会不会重燃投资热情
国务院18日正式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此次修订后,还有哪些企业投资项目需要中央核准?取消、下放中央核准会不会加剧产能过剩?会不会重燃地方投资热情?
哪些项目需中央核准?一般具有“四跨”特点
“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长李朴民说。
此次修订后,需要上报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还有13项。其中,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事项有六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或涉及移民 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或水电站项目,核电站项目,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和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的事项有七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境、跨省电网工程,跨境输油、输气干线管网,跨境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等。
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说,需要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一般具有跨境、跨省、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对地方政府能够协调解决的一些跨省工程,比如跨省调水等,也下放了核准权。”
两次修订后需要中央“拍板”的项目是否还有继续调整的空间?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研究,不排除有关汽车项目核准发生改变 。专家指出,需要中央核准的项目不在于数量多少,关键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及时调整。
是否会带来产能过剩?企业决策时更加慎重
此次修订将钢铁、水泥、电解铝、造船等项目改为备案管理。取消核准会不会加剧这些产业已经产能过剩的现状?
发展改革委产业司副巡视员李忠娟说,目前国家重要项目布局基本完成,国家遏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措施成效开始显现,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取消核准后将投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反而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目前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经营基本微利,企业扩大产能的意愿明显减弱,投资更多集中于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的项目上来。还有一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通过市场机制倒逼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的环境逐渐形成。”她说。
据统计,今年1至9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分别下降5% 、14.4% 、31% 、6%。从投资结构看,基本上用于续进项目,主要投向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产品深加工项目。
“取消产能过剩行业投资项目核准后,企业自负其责,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反而更加慎重,银行在信贷支持时也更审慎。不但节约了前期核准占用的时间,也有利于推动企业投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说。
是否将重燃投资热情?投资在政策框架内进行国家大力度取消和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会不会重燃地方政府投资热情,造成投资项目盲目上马的“乱局”?罗国三认为,取消下放核准后面临三个关键问题:“能不能接得住,能不能管得好,怎样弥补事中事后监管薄弱。”虽然取消下放了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核准,但企业投资项目上马依然要在国家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内进行。
国务院强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只要没有明确放到省一级管理,基本都放到基层政府。核心是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哪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就要由哪级政府负责。”罗国三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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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三部曲”
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是如何区分的?
2004年以前,不管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都实行审批制。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度。
核准制。国务院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核准范围和权限作出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外部性”条件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审批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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