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条新规解析
审批 年底前公布全市行政审批目录
1.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2014年底前,编制、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编制、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民营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评估、认证等中介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指定。
2.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统一发放。2014年10月底前,开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试点,2015年4月底前在全市推行。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在本市开展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支持民间资本采取股权投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用工 解决就业困难企业可获双补贴
1.拓宽用工渠道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帮助民营企业破解用工难。支持小微企业采取钟点工、半日工、兼职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鼓励个人灵活就业。支持人才市场建设,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通过有形人才市场介绍就业的,减免其中介费。加强用工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招工和劳动者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2.落实用工补贴政策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民营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一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5年底。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创造岗位新招用规定人员就业的 ,可按每个岗位 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用地 民营经济园区托管企业不设数量上限
1.落实土地使用扶持政策
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技项目,以及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 ,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该企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配租,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支持民营经济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 ,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 。各类园区要为产业集群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 ,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创建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 ,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入驻的创业者,给予最长3年的房屋租金减免优惠。鼓励民营经济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发挥集中办公区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托管服务,托管企业数量不设上限。
融资 设风险补偿金置换不良贷款
1.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对“走出去”民营企业创新开展“外保外贷”“外保内贷”业务。
2.完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分行业按照不高于0.5% 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为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服务。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农业、科学技术等重点领域实体经济发展。
3.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发挥青岛担保中心、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青岛高创科技融资担保、青岛国信融资担保等政策性担保公司的龙头作用,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照业务额1.5% 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最高按照年再担保额的0.5% 给予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民营中小企业、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4.推广多方式债券融资
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券等提供低收费担保或免收反担保费服务。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机构须同额减少担保收费;对上述融资方式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市财政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最高100万元)拨付。
5.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民营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募股(IPO),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最高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青岛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支持规模实力强、社会诚信度高、规范运作的优质民营企业参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等金融机构。鼓励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发起成立财务公司,强化资本运营,通过产融结合做强做大。积极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提高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7.扩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规模
整合财政支持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引导资金吸引国内知名基金和其他基金,在青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投资服务。
8.落实创业贷款和贴息政策
全市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 )的 ,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 ,可二次申请小额贷款。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小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 ,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企业小额贷款。
升级 小微企业首次创业设万元补贴
1.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培训
将民营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
2.落实创业补贴政策
对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相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 ,给予1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3.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
4.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升级
对认定为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基地的企业,由市和区(市)财政进行定额补助支持;对认定的国家 、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根据其运行考核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购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中小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额1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5.提升民营企业国际化水平
引导支持民营企业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动民营企业到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和研发基地,开展资源能源和农业渔业合作,建设境外经贸园区;支持民营企业开拓东盟、南亚、中东、拉美、非洲及金砖国家等新兴市场,支持民营企业提升传统市场开拓深度,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传统市场发展海外自主营销窗口、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直接进入终端销售市场。
6.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严禁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民营企业设置门槛。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服务保障 严重违法企业纳入“黑名单”
1.建立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
整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网站信息,发挥大企业直通车和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作用,解读法律政策,介绍创业经验,推广创业项目,为民营企业获取法律、政策 、用工、用地、融资、担保、商务、培训等信息提供便利。
2.发挥商会、协会作用
支持商会和协会进行行业规范,开展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进管理标准化等活动。支持商会和协会开展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培训、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融资平台。
3.规范市场竞争和监督检查
运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4.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
落实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扩大规模以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5.加强政策督导落实
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工。全面落实省、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实行奖惩兑现;建立问责机制,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各区(市)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协调帮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指标统计与监测。
“对我们民营企业主来说,这些政策不光是‘解渴’,简直是救命!”11日上午,“26条新规”一经发布,苏先生就逐条研究了许久,无论是融资贷款还是用工用地,都与他的工厂有直接的联系。金融政策中,他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最感兴趣,“我们这样的小微企业,除了抵押贷款之外 ,想要靠信用贷款是很难的 ,就得找担保公司。这次新政说,可给担保机构业务额的 1.5% 进行风险补助,并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倾斜,这一来能降低我的担保费,二来担保公司也更乐意为我服务。”
但苏先生也有担忧,“政策是好的,啥时候执行呢?怎么保证落实到位呢?”就这一问题,江长海表示,“26条新规”中,哪个部门负责哪一条改革,都已经明确,各部门会尽快落实时间表,比如,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目前定于2014年10月底前试点、2015年4月底前在全市推行 ,“其余各条扶持政策也将陆续落地。”
目前,最令民营企业关心的 ,还是政策的执行力。江长海表示,意见出台后还有很多配套措施,为“26条”的落地保驾护航。“由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深度调研审批、融资、用工、用地、经营管理、政务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不断出台更为具体的扶持政策。江长海称,将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网站的支持政策,建立以政策信息为主体的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体系,让民营企业找得着、看得懂有“含金量”的政策,扩大扶持政策受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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