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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法保障养老用地 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

2014-10-30 07:08:54
责任编辑:亚麦

本市要针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立法!10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了关于《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市民政局局长曹勇作了关于《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提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中,新建小区每百户至少建20平米养老用房。

全市60岁以上人口146万人

记者从会上获悉,青岛是全国老龄化发展速度快、程度高、高龄化突出的少数城市之一。截至2013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人口14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8.9%,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多年来,本市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加大政府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制度规范,实行政府托底,逐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市养老机构230家,床位3万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51个,照顾老人18000人。但是,由于整个行业发展起步较晚,特别是国家一直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养老服务业“融资难”、“用地难”、“用人难”和“运营难”等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新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固化,以保障本市养老服务业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定《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非常必要。

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依据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和规模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套,没有配套或者达不到配套标准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服务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支持个人提供家庭型、小型化养老服务和居民家庭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养老问题不只是子女的问题 ,也应该是社会和政府的问题 。养老护理人员招聘难、流动大、专业化水平低,已成为制约养老机构发展的难题。目前本市的养老护理人员多为4050人群,且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普遍存在着待遇较低、工时偏长、社会保障不健全等问题 ,要提高本市的养老服务水平,必须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建议再做如下完善:考虑增加对养老护理人员,特别是专业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费政府补贴、保障房申请等方面给与一定优待的规定,增强养老护理工作岗位的吸引力和养老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保留支持第五十四条支持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规定的同时,增加给与招生激励政策的规定,如学费补贴、就业支持等,以增强这些专业对考生的吸引力;在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和岗位补贴制度的同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可考虑给予一定的奖励,通过物质激励,保障养老服务从业队伍的稳定性。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郝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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