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论坛是首届中国(青岛)橡胶博览会的组成部分,主题为“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仲裁创新发展”,主要讨论“中国在知识产权和仲裁领域的研究与探索”“仲裁的发展、及 创新与变革”两大议题。300多名来自国内外的著名仲裁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律师和来自武汉、广州、南京、东营等地仲裁机构的代表及来自同济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教授及企业家代表,围绕两大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论坛上,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执行合伙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陶景洲,美国BI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伟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马东晓和澳门科技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沈云樵等专家分别作了《仲裁的发展、创新与变革》、《美国知识产权纠纷与调解仲裁发展》、《知识产权仲裁研究》和《知识产权仲裁中的疑难问题》等颇具学术性和实务性的讲座。青岛仲裁委员会主任姜巧珍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副社长李程发布推介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判例库暨中国知识产权案例网”“轮胎花纹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和
据了解,论坛主办方计划从今年起每年举办一届国际仲裁论坛,关注国际商事仲裁前沿发展,努力将该论坛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专业论坛。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创新与变革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执行合伙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陶景洲
作为山东半岛龙头城市,青岛最大的特色就是国际化,青岛未来应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有所作为。
如今,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一种受到普遍欢迎的争端解决方式,这与过去许多国家不放心仲裁,过度依赖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做法相比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仲裁不仅能解决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还能很好地解决如政府和企业这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许多投资者出于自我保护本能的考虑会不信任当地政府,认为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当企业与政府发生纠纷、遭受不合理待遇或资产被国有化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会进而不信当地法院。此时,仲裁高度独立性和仲裁员可选择性、广泛性的优势就凸显出来,投资者可以依据投资协议以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于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全球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任何一名仲裁员,政府难以左右裁决结果,这是仲裁所独具的优势。
如今,许多国际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都有仲裁条款,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近年来受理了许多这类纠纷,其中就有大量中国投资者。大多数投资者选择仲裁首先看重的是其保密性,因为除少量涉密案件外,大部分案件在法院审理时是公开的。仲裁没有上诉程序,裁决作出后立刻具有可执行力,仲裁在国际上的可执行效果远胜于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国在1958年加入《纽约公约》,成为149个成员国之一,这意味着中国任何一个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全球148个国家顺利得到执行,而中国法院的判决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
根据《纽约公约》,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的裁决结果只能进行程序审查,比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需要到德国执行,德国法院只能审查是否有仲裁协议等程序性问题,而不能审查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当地公共秩序等实质性问题,即使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当地法院也没有权利纠正而必须执行, 《纽约公约》这是最有魅力之处。受此吸引,缅甸即使在军政府执政时期也积极争取加入《纽约公约》。
此外,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费用比诉讼低得多。诉讼前,当事人需要找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将诉讼材料翻译成当地官方语言,但仲裁可以使用英语、阿拉伯语、德语、法语等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任何一种语言进行,能省下许多时间和费用,避免翻译错误或词不达意的情况。
在过去若干年里,许多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在世界各地“撒网”,如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在迪拜设立了仲裁机构、国际商会(ICC)在香港设立了秘书处,申请人到香港即可申请仲裁不需要再到巴黎立案。
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趋势也十分迅猛,与各个国家司法力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是,国际商事仲裁趋于标准化,国际律师协会为此作出过多个指南,明确了律师在代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时可能会遇到的证据、利益分配等问题,联合国也制定了统一的仲裁示范规定,鼓励各国采用。这种做法便于世界所有国家、公司和个人使用同一种“仲裁语言”,避免“一个地方一种做法”的情况。我国《仲裁法》在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未来是否应向许多国家一样不再制定自己专门的《仲裁法》而采用联合国的示范法,这是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首先要明确其可仲裁性问题,比如专利权归属当然由专利局确定,但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确定专利权人?在有些国家这是行不通的,仲裁不得涉及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但在一些国家是可行的。还有,比如反垄断问题,两家公司合并是否构成垄断由我国商务部审查决定,如果可以通过仲裁确定,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责又将如何调整?这些都是仲裁发展将面临的问题。
国际仲裁机构间的竞争非常激烈,都努力将自己打造成最包容、最友好、最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之所以这样一个重要原因是通过仲裁可以带动当地许多产业的发展。比如当地律师会因有大量仲裁案件而忙碌起来,旅游、酒店等产业也将因此繁荣,仲裁可以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财富。
在加入《纽约公约》的20多年里,中国一直致力于将自己变成一个仲裁友善国家,这首先表现为中国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增加,这看起来是件好事,但实际并非如此。作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美国仲裁机构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家。中国的经济总量远没有美国大,仲裁机构竟然有200多家,几乎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仲裁委员会,这显然是不健康的,其实只需十分之一20多家就足够了。仲裁机构过多带来许多问题,如山东有17家仲裁机构,它们在收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上存在很大差异,办案数量相差百倍,有的每年能受理上万件案件,有的只有几件,甚至一件也没有。
在中国,约定有仲裁条款的纠纷由仲裁机构裁决,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法院审理。对约定略有不明的条款,中国过去尽量将其解释为无效条款,但现在有所改变,借鉴国际做法后尽量使其有效。尽管如此,这仍比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保守得多,比如在德国、法国和香港地区,只要合同里有“仲裁”两个字,那就将纠纷提交仲裁,即使双方暂时未明确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但在中国大陆仅有这两个字是行不通的,还必须明确约定提交哪个仲裁机构。如果仅写明“提交山东的仲裁机构”是无效的,因为全山东有17家仲裁机构,必须明确选择山东的哪个仲裁机构,如明确约定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据统计,中国大陆只有约3%的经济纠纷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97%的经济案件涌入法院。
关于仲裁执行问题,中国有特殊的制度安排,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裁决是否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无权拒绝,只能逐级报请最高院或按裁决内容执行。该规定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各地法院无法通过拒绝执行裁决来保护本地企业或政府。该规定是中国做得非常好的一方面,加入《纽约公约》以来中国很少有不执行的裁决。
几年前,最高院法官到法国考察其仲裁制度,因为法国仲裁是世界上最友善、最先进的仲裁之一。如果一个仲裁裁决被一国法院撤销,该国或其他国家法院拒绝执行,那在法国仍可以执行。这与中国的规定截然不同,被一国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是不予执行的,申请人没有选择权。要想与国际接轨中国应对仲裁更加友善,增加执行宽泛度。
中国《仲裁法》规定,裁决必须由仲裁委员会作出,那外国仲裁机构到中国开办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是否有权作出裁决?过去认为这种裁决是没有效力的不应执行,但现在逐渐认为这种裁决是以中国为仲裁地的裁决应予执行,其性质为非国内裁决。中国仲裁在国际化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中国不承认临时仲裁,但如果当事人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是希望由几个专家作出裁决,这在国际上是很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但在中国行不通,除非修改《仲裁法》。希望中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在未来能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使中国对仲裁更加友善、开放,吸引更多企业选择到中国仲裁。
青岛知识产权战略结硕果
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军
青岛是中国北方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地理位置。城市的开放性、港口的枢纽性、品牌的聚集性、海洋科技的领先性和文化的兼容性使青岛这座城市拥有独特的发展优势。作为沿海科技创新龙头城市,青岛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先后涌现出海尔、海信和青岛啤酒等一大批知名企业。2012年,青岛获得“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2013年,青岛发明专利申请量达3万余件,居全国副省级城市首位。
科技创新是国家和企业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知识产权纠纷逐年增多的情况下,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造规范的市场秩序刻不容缓。仲裁作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手段,以其高度专业化、保密性和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等优势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青岛仲裁委员会自1996年成立以来已裁决15000余件民事和商事纠纷,涉案标的额达21亿元。青岛仲裁委员会还是目前全国唯一一家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仲裁机构。
青岛正致力于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城市,需要大量有较强竞争力的高端、自主知识产权,同时,深化改革开放也需要营造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青岛知识产权仲裁院已在青岛中德生态园成立,中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圆桌会议也已在我市圆满落幕。今天这次活动是青岛长期以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体现,必将进一步改善青岛的投资环境,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将仲裁作为平台建设的关键
橡胶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焱
首届中国(青岛)橡胶博览会是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橡胶协会和橡胶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盛会,这不仅有利于加强产业创新,更有利于提升中国橡胶行业在国际上的地位,掌握行业话语权,加速全球橡胶产业成功转型和升级。此次橡博会有21个国家的代表参加,嘉宾达1000多人、200多个企业,其中“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东盟国家就有5个。
此次橡博会设置了22个高峰论坛,其中包括首届国际仲裁论坛。仲裁作为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途径,其保密性决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将被广泛应用。此次论坛专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顺应了当今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
由于近年来我国轮胎行业的国际专利纠纷频发,橡胶谷集团有限公司将仲裁作为平台建设的关键内容之一,专门与青岛仲裁委员会联合打造了国内首家化工橡胶行业仲裁中心,旨在推动化工橡胶行业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自2013年底成立以来,该中心已处理6起纠纷,标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美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变迁之路
美国BI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伟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美国知识产权仲裁制度,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法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以1980年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很少,从1990年开始,知识产权巨额赔偿案件陆续出现,很多现在仍有典型意义的上亿美元赔偿案件都是那时出现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的趋势如今仍在继续,近期大家关注的美国苹果公司与韩国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索赔数额高达10亿美元,巨额赔偿吸引了许多人参与这类纠纷。1982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成立后吸引了更多人参与,因为大家公认该法院对专利索赔非常有利。这些法官虽大多没有专业技术背景,但他们对专利案件有非常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陪审团参与专利诉讼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过去大多数人认为陪审员没有任何法律背景更不懂技术,无法判断是否会侵权及侵权的程度,所以采用的并不多。但后来大家发现陪审员判赔的钱数比一般法官判赔的多,因此,对权利人来说陪审员参与审案更有利。
很多人听说过在美国诉讼花费很大,许多案件的律师费高达数百万美元,这还不算办案开支。诉讼周期也很长,动辄需要好几年时间,取证同样是个非常复杂、耗时、高花费的过程。如果涉及到外国企业比如中国企业诉讼难度和花费会更大,因为两国不仅存在遥远的地理距离,还有巨大的文化和观念差异。
目前,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有一个新趋势,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337调查”增多。所谓“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一切不平等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些不公平行为具体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或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设中。“337调查”的对象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其调查数量逐年增多,1970年只有几件,到2012年达到60至70件,这其中有一半是针对中国企业进行的。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成为“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远高于26%的世界平均值。
众所周知,仲裁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其以快速、廉价和灵活等优点受到欢迎。美国法律同样承认仲裁是一种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方法,该方法仅限于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三种情况下会进入仲裁程序:第一种情况是在协议中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如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已发生争议,经协商都同意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第三种情况是双方已因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但都意识到诉讼花费过大、周期过长,于是达成协议将纠纷转而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在灵活的仲裁程序中,双方都可以协商将某些东西加入其中或确定某些一定要解决的问题。对仲裁员的人选和数量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名仲裁员即可,但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2到3名仲裁员或更多。
仲裁中的取证也同样更加灵活,美国与中国不同,取证是一个非常耗时、耗钱的过程,律师在这一过程中收费很高。但在仲裁中,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取证的范围和时间,从而控制成本。听证过程也是美国仲裁程序的一个特色,双方既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听证,也可以决定听证的时长,比如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每方各有1小时表达诉求或意见及出示证据。
当然,仲裁还有其他很多优点:国际化,一个仲裁裁决可以解决双方在所有《纽约公约》成员国中的争议,而一个判决结果只能解决在法院所在国的争议,诉讼很可能出现一个纠纷在一国认为是侵权,但在另一国认为不侵权的矛盾情况;经济性,因仲裁程序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可以控制在各个流程的花费,比如通过限制取证时间省钱;快速性,仲裁可以很快结束,双方还可以协商确定时间节点以保证裁决速度;保密性,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美国地区法院的审理对所有公众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法庭旁听审判,在这一过程中除非有特殊保密需要,公众可以申请查阅此案的所有材料,但仲裁是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的任何信息都不会外泄。
当然,仲裁也有一些缺点,首当其冲的是双方对裁决结果基本没有任何上诉机会,许多企业会因此舍弃仲裁。此外,缩短时间和费用很可能发生开庭准备和证据调取不充分的情况,可能因时间仓促发生某个重要证据没拿到或在听证时间内未充分陈述。
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