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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车龄超6年不宜租赁

2014-09-10 15:02:34
来源:青岛晚报
责任编辑:洛克
   目前,全市有近1000家汽车租赁公司,亟需统一整治管理。昨天,记者从市运管局获悉,历时4个多月编制完成的《青岛市汽车租赁服务规范》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规范》的实施,结束了山东省内汽车租赁行业没有正式规范的历史。不久,交通运输部还将颁布相关实施细则。 

经营者应提供救援服务 

    据介绍,该《规范》共分10个章节,分别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经营主体、租赁车辆、租赁服务人员、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评价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范》彰显了青岛的本土特色,考虑到青岛市作为旅游城市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涉外接待应当遵循的涉外礼仪,同时应备有英文查询资料。 《规范》的制定更加突出人性化服务,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两方的行为更加透明化。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汽车租赁行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同时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租赁公司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亟需通过服务质量控制加以规范约束。 ”市运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规范》的出台,对进一步完善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标准体系,规范汽车租赁公司的服务行为,实现汽车租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全行业服务质量、减少服务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用于租赁车辆至少10辆 

    根据前期公示内容,该《规范》适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乘用车,不包括七座以上的乘用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要求,主要包括:用于租赁的车辆不少于10辆;有固定的营业门店和停车场地,门店文字标识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店内公示服务项目、价目、租车手续、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等内容,备有相关的查询资料,为承租人提供等候、咨询等服务;应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提供有效、齐全的相关证件和随车服务手册;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发生事故后,应按责任认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协助办理保险赔付;应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故障维修和救援服务;应为承租人有关信息保密;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车龄超6年不宜用于租赁 

    用于租赁的汽车,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所有人名称应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一致;车身外观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车辆灯光、喇叭、后视镜、雨刷、轮胎盖、仪表、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齐全完好;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行李厢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租赁车辆应当在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及时进行车辆整备;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用于汽车租赁经营。 记者 张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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