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款时只有夫妻一方签名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义务?
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借贷吗?丈夫欠了钱妻子能免责吗?年关已至,按照民间传统到了清理欠账的时候。1月10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邀请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的代晓律师和牟鑫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两位律师针对市民反映较多的问题给出了详细解答,并且给出了在处理借贷关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刚过,半岛问法热线就接到了任先生的来电。任先生反映,自己几年前借给同村居民刘某2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本付息,对方迟迟不还。“当时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写了刘某自己的名字,并没有他老婆的签字,如今刘某不还钱,我去找他老婆要,他老婆说这个借款跟她没有关系,我该怎么办?”任先生告诉接线的牟律师,“刘某就说自己没有钱,而他的妻子说刘某借的钱她不清楚。我如果要起诉,是只能起诉刘某还是可以把他的妻子一起起诉?”
接到任先生的电话后,牟律师详细了解了任先生的相关情况,得知,刘某在借款期间与妻子共同经营化肥生意,且以经营化肥生意为由向任先生借款,刘某的妻子虽未在借条上共同签字,但涉案借款为刘某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产经营之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任先生要求刘某和其妻子共同还款有法可依。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并在第二款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牟律师表示,在实务中,不能以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为由而使夫或妻一方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或一纸离婚协议为由亦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应强调夫妻关系对外的一致性,在充分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牟律师接线的同时,代晓律师也不断地接听市民来电。“2020年我借给别人5万元钱,约定当年8月10日还款,当时写了借条,我给的是现金,但是到现在对方没有还钱。”市民陈大爷来电反映,借条上只有对方的名字,并没有身份证号等其他身份信息,“现在我找不到这个人了,打电话他也不接了,我该怎么办?”
“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体到本案中,借款人出具借条且陈大爷已实际交付现金,那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现还款期已届满,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代晓律师表示,关于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目前鉴于当事人无法掌握借款人具体身份证号,可通过向借款人工作单位、住所地居委会等渠道进行信息获取,但通过该类渠道一定要合法询问,避免侵犯他人个人隐私。当事人无法获取信息时,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通过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协助查询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王熠冉]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