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市教育行政处罚有了杠杠 10月30日起施行
9月30日,青岛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同时明确了青岛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幼儿园招生进行考试或测查,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前置条件,都将根据确定的标准予以相应处罚。
据介绍,为了规范青岛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青岛结合本土的实际制定了新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办法》明确了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也明确具备一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更明确了当事人有诸多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等程序制度;对重大或者复杂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内部综合执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配合执法机构查处本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按规定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本办法将于今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今年3月31日公布的《青岛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青教规〔2017〕2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由青岛市教育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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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招收学生,根据比例给予处罚
除了新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外,青岛也明确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现有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使得处罚有了更明确的判定依据。
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该《办法》给出明确的裁量基准,除了要求退回招收学生并退还所收的费用之外,根据违规招收人数予以不同程度认定和处罚。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不满10%的,裁量标准为轻微;10%以上、不满20%的为一般,还将予以警告;20%以上、不满30%的属较重的违法情形,责令停止招生一年,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30%以上、不满40%的,属于严重违法情形,责令停止招生三年,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40%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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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颁发学历证超150个,撤销招生资格
对于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反规定颁发证书100个以上,不满150个的,将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将责令停止招生三年。经责令停止招生三年仍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证书150个以上的,将认定为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幼儿园招生时进行考试,也将被处罚
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除了《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的相应规定,裁量标准也在本次发布中予以明确。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属于轻微违法,处所在单位五千元罚款。
幼儿园招生进行考试或测查的,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前置条件的,也明确了相应的具体处罚标准。其中涉及年度招生幼儿总数不满10%的,属于轻微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年度招生幼儿总数40%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将吊销许可证,处二万元罚款。
4
幼儿园提前教小学文化课,或被吊销许可证
青岛禁止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违反相应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办法》的规定,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不满10%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10%以上、不满2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20%以上、不满3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30%以上、不满40%的,责令停止招生,处一万五千元罚款。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40%以上的,吊销许可证,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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