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办学校新上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记者近日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将对民办教育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借款凭据提款日期基准利率为准)和借款凭据提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财政贴息,实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各级财政对同一独立法人机构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贴息资金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市两级分别负担。
贷款财政贴息具体支持对象及项目类型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和社会资本举办的独立学院,不含民办培训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房屋租赁项目。享受贷款财政贴息的民办教育机构须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贷款协议签订及提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2016年10月31日。各级财政对同一独立法人机构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另悉,区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民办机构可向所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市本级项目可直接向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补助贴息项目及金额,符合本年度申报条件的,各级财政在2018年下达贴息资金。2016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时间为文件下发之日起到4月30日。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刘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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