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全国各地发生了不少学生之间蓄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昨天,青岛市教育局、公安局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青岛市反校园欺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将建立青岛市反校园欺凌联动机制,推动有关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校园欺凌现实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
建立反校园欺凌联动机制
昨天,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多个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务院 《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字〔2016〕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青岛市反校园欺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要达成建立青岛市反校园欺凌联动机制,推动有关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校园欺凌现实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做到联防联动,积极推动校园欺凌突出矛盾及典型案件的及时化解和妥善解决,保障在校中小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的目标。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及时、有效、干预的原则,注重保护在校中小学生、幼儿的隐私等合法权益。
联动机制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培训制度和宣传制度。具体是,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反校园欺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市教育局主办、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反校园欺凌工作联络员,负责搞好反校园欺凌工作的上传下达、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独立或联合举办反校园欺凌知识培训,提高反校园欺凌工作人员及整个社会干预、处理校园欺凌问题的能力;各成员单位利用法制宣传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时机,深入社区、乡村,就如何进行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反校园欺凌的救济渠道、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营造反校园欺凌的良好社会氛围。
保护学生 分工明确
市教育局:要协调、指导区市教育(体)局和中小学、幼儿园制定和完善预防校园欺凌的制度和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指导、组织区市教育(体)局和各中小学、幼儿园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设立专门接受校园欺凌投诉的部门,明确相关职责,充分利用学校心理咨询室开展中小学生、幼儿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疏导对象包括实施欺凌和被遭受欺凌的中小学生、幼儿);组织反校园欺凌投诉受理、应急处置培训,学习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要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应与辖区学校建立联系制度,互相通报掌握的校园欺凌情况及有欺凌倾向和行为的中小学生、幼儿等情况,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联系和协作,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工作。
市司法局:要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校园欺凌普法宣传和培训;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校园欺凌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市中级法院:少年审判庭或者少年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校园欺凌案件;对校园欺凌案件及时立案、审理、调解,争取化解双方矛盾。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校园欺凌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团市委:要协助教育、公安等部门对青少年遭受校园欺凌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司法、教育等有关部门深入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和自护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妇联:要面向家庭普及反校园欺凌有关知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反校园欺凌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参与对欺凌、受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推动建立反校园欺凌未成年人心理辅导机制。
促进“问题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实际上,在《意见》实施之前,相关部门就开始关注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据了解,市妇联此前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工作思路,实施了宣传推动﹑项目带动﹑辅导促动﹑部门联动等四项联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据市妇联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深入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加强两方面宣传引导。具体是,广泛宣传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影响。抓住《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契机,通过社区、媒体以及公众号等形式,举办家庭教育大讲堂百场公益讲座,广泛宣传家庭暴力对孩子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推广科学健康的教育方式,引导家庭杜绝夫妻之间的暴力和家长对孩子的暴力,为预防校园欺凌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广泛宣传规则教育对孩子的影响。开展“好家风伴成长”系列活动,举办“好家规伴成长”家庭教育论坛和“智慧母亲话家教”沙龙,引导百万家庭立家规,推行规则教育,让孩子明确做人的底线,养成法制意识和规矩意识。
市妇联还整合社会资源,实施 “女童保护”“黄丝带”“吉祥鸟”“小蛋壳敲不破”“雨伞下的小蘑菇”等儿童自护教育公益项目,邀请全国专家、警官到社区父母学堂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儿童自护技能培训,发放宣传手册,向儿童普及法律、自救、自护等知识,增强他们反校园暴力、预防性侵、远离伤害等方面的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中,市妇联工作人员发现很多问题儿童,其中有的孩子在幼儿园时期就有打人、骂人的行为。为促进这些“问题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工作人员建立了青岛市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引进先进的设备和软件,开展性格测试、沙盘治疗、绘画辅导、心理疏导等个性化服务。与12349青少年关爱心理热线联合,每周六和周日通过热线进行一对一家庭教育、心理咨询和辅导,目前已接听电话1500余人次,指导问题家庭构建良好的亲子关系、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让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记者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呼吁家庭、学校、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源头遏制校园暴力发生,保护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最早探索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是2006年全国首批建立独立未成年人审判庭的17个试点法院之一。为进一步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青岛两级法院联合相关部门,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建设“关爱未来,共铸明天”爱心审判工程品牌,通过开展社会调查、确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建立社会观察员制度、封存轻罪犯罪记录、判后跟踪帮教、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开展司法救助、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等,全面关怀、帮助未成年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青岛法院选择“六一”前和暑假开学后社会对未成年人关注度较高的两个时间点,连续多年将“5·28”和“9·26”固定为青岛两级法院少年法庭开放日,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对学生当面授课,进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
校园欺凌引发惨痛教训
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多发,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带来了惨痛的教训。此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通报青岛法院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来警示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最终,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6个月。
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5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本版撰稿记者王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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