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据悉,这是山东省首次针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地方立法。
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据介绍,山东省目前拥有各种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1.5万多辆,其中经审批的正规校车约1万辆,包括接送幼儿的1700多辆。(记者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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