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主要调整的方面有:
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
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
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另外,对二次贷款,根据资金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
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
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此次会议同时决定将调整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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