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提取和利用问题一直备受市民关注。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通知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4日。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该通知。
通知指出,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据了解,通知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4日。
据了解,2013年2月,我市已下发通知,就职工提取公积金交付经适房首付款进行试行,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记者对比发现,此轮下发通知与此前试行办法内容一致,根据通知,该规定有效期至2019年3月4号。
记者了解到,我市还有在建未配售的经适房项目33个、房源5315套,待项目达到销售条件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另行发布销售公告。在新规规定的时效期限内,购买上述这些房源的职工,可以享受此次新规的利好。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我市今后不会再新增经济适用住房。(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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