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住宅小区将逐渐成为历史
2月21日,新华社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今后城市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此《意见》一出,引发了广泛讨论。很多反对者认为,拆围墙违反《物权法》,侵害业主利益。
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街区制?对此,青岛新闻网采访了青岛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张庆华律师。
小区打开不存在法律障碍
张律师认为,在国家出台《意见》之后,新建小区实行开放式的街区制肯定不存在问题,而且这种做法符合世界的发展趋势,可以更有效的利用道路资源,而目前的难点就在于已建成小区如何放开,其中土地所有权涉及到法律问题。
张庆华表示,目前小区道路用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小区的专用道路用地,一种是非专用的城市规划道路用地。前者小区业主已经分摊了土地费用,属于业主共有产权,但后者则没有分摊,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于后者,政府当然有权随时要求打通。即使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也还有个使用期限问题,期限届满,政府将道路用地,围墙用地收回不再出让也不违法,另外,对于机关大院用地,本来就是无偿划拨的,如将其中的道路用地以公共利益为由无偿收回,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所以,以法律作为拒绝拆墙的理由很难成立。”张庆华说。
程序问题更值得关注
张庆华表示,相比于利弊之争,程序问题才更应当引起关注,就程序的正当性展开争论才更有意义。
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的制定程序,二是政策的执行程序。只用制定政策动机如何纯正说明政策的正当性是难以服人的,还必须在程序的合理和合法性上有明确的作为。“政策制定的正当性最重要的是程序,即在制定政策时是否遵守了法定的程序,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经过了公开透明的讨论和辩论。”
在政策的执行程序方面。张庆华表示,首先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要将政策付诸实施,是不是应当先将政策按程序上升为法律?其次在具体实施时,决定先拆哪,如何补偿也应当有个程序。
张庆华认为,《意见》要求今后新建住宅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所谓“原则上”,意思就是有些还是可以封闭的,那决定哪块地建封闭的,哪块地建不封闭的,是不是也要有个程序?“拆墙的时候有人说让政府和机关大院先带头,可你凭什么让人家先带头?所以要想拆墙,还是先抓紧把拆墙的程序制定出来吧。”
“好在《意见》似乎也明白拆墙的难度,所以小心翼翼地说要逐步打开,并没有立即开拆的意思。程序的制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张庆华说。
(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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