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江西省吉安县的王某看中了一楼盘,并签订了购房协议。据悉,该楼盘5月1日开盘,王某应约来交房款签合同,王某交清房款后拿到合同后很是惊讶,因为建筑面积才35.6㎡的房子公摊为12.219㎡,公摊面积高达34.32%。因在购房合同签订前未告知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于是王某当场拒绝了签订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全额退还房款217,767元。遭到拒绝后,王某便向江西省吉安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吉安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吉安县消协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全部房款217,767元。
【案例评析】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正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系商品房买卖关系,王某购买商品房系因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属于消法保护的范畴。
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经营者除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付款后感到不满意当场提出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全部价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有关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并应出示相关资料予以说明,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王先生商品房的全部真实信息,而且隐瞒的是重要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吉安县消协作出如上调解方案。
本案中还涉及了格式合同的问题,购房协议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提供给消费者王某的,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及使用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作出规定,尤其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开发商未就购房合同中的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予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条款也应是无效的。(案例提供:江西省吉安县消费者协会)
[编辑:洛克]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