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满心欢喜地在置业公司买下别墅后,却因该别墅门窗雨后发生渗漏而苦恼不已,为解决问题,王某不断奔波于置业公司与门窗公司之间寻求解决办法,但两家公司相互“踢皮球”。无奈,王某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置业公司及门窗公司的诉讼请求。
台风过后别墅门窗漏水 房主维权遭遇“踢皮球”
2013年4月24日,王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某以209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别墅一栋。次年5月31日,置业公司经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然而,仅仅两个月后,该房屋的门窗就在当年的一场台风中出现渗漏现象,王某随即找到置业公司要求予以解决,但置业公司称责任应由负责生产安装的青岛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窗公司)承担。此后,王某不断奔波于两家公司间寻求解决办法,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今年4月1日,经过一场大雨,王某的房屋再次出现渗漏。“房屋屡遭毁损使我至今无法装修入住,两家公司必须给我个说法。”王某一气之下将置业公司及门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承担门窗及墙面损毁的更换或修复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1.7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互推责 法官现场做淋水实验
“两家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我造成困扰,他们不仅没有及时解决反而相互推诿,其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对于我的损失,两家公司也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王某称,并向法庭提交一份购房合同和一张房屋渗漏现场的打印图片及一份两家公司之间的门窗安装合同,以支持其主张。“我公司与门窗公司在2012年8月27日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门窗公司负责对我公司开发的房屋安装门窗,现门窗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试验,且在未提交相关合格资料的情况下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造了‘豆腐渣’门窗工程,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王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置业公司负责人辩称,并向法庭提交与门窗公司签订的门窗安装合同、工作联系单等证据,以证明其说法。“我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更不存在侵权事实,且王某与置业公司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侵权纠纷。置业公司违背与我公司的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达100余万元,从而导致我公司在保修期内无法履行相应义务,出现问题应由置业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我公司已就工程款问题与置业公司在即墨市人民法院诉讼,现置业公司为推脱自己的责任混淆事实,不应得到支持。”门窗公司负责人辩称,“王某的房屋已由置业公司验收合格并备案登记,故其交付给王某时是合格的房屋,因台风导致门窗出现渗漏是不可抗力,是否因门窗引起还是其他质量问题引起,王某及置业公司应举证证明。”
今年6月2日下午,法官对该房屋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部分门窗做了时长为20分钟左右的淋水实验,试验结果为一楼淋水门窗未出现渗漏、三楼正对楼梯口的窗户接线处出现轻微渗漏(有水珠渗出)、三楼楼梯间北窗右下角出现渗漏(窗台有水渍印痕)。
焦点一:两被告是否系侵权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
王某起诉两被告的依据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份是置业公司与门窗公司间的《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基于第一份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义务分别是王某交纳房款、置业公司交付合格房屋。现合同签订后王某已付清房款,置业公司也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将房屋交付,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房屋交付后因出现台风暴雨天气导致门窗渗漏,说明置业公司交付给王某的房屋存在一定瑕疵,该后果的出现导致的责任系基于合同关系在王某与置业公司之间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而并非侵权责任,置业公司系合同违约人而非王某所主张的财产损害的侵权人。基于第二份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系置业公司与门窗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门窗公司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基于该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台风暴雨所出现的门窗渗漏,如该门窗存在质量问题,则门窗公司就存在基于合同关系出现的违约问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门窗公司应向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这属于两被告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王某无关。且该问题两被告之间正通过诉讼解决,不属于该案处理的范围。门窗公司对王某来讲亦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均非侵权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王某是否存在因侵权产生的损害后果?
首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案中,从王某提交的证据看,关于损害后果仅有的证据就是提交的门窗渗漏打印图片,该图片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及损害后果证明力明显不足,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损害事实。出现的渗漏现象如果确系存在门窗质量问题,应当通过两被告之间的诉讼,并由鉴定部门鉴定后予以确定,从该案中双方所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问题。此外,从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及观察了解看,王某的房屋系毛坯房,交付使用后未进行任何装修,淋水试验所出现的渗漏情况并不影响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和居住使用,因此其所主张的损害后果并不存在。其次,王某主张损失11.7万元,其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谓房屋门窗渗漏引起的财产损失,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王某主张的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不足,其主张的损害后果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存在,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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