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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奶粉以假乱真害人不浅 应健全营养指导体系

2020-06-08 08:24:24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可可

原标题:特医奶粉之乱如何靶向治理

湖南通报查处永兴蛋白固体饮料事件顶格处罚经销商

● 永兴蛋白固体饮料事件是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导致婴幼儿严重发育不良,是违法宣传、违规销售、欺诈消费者等一系列违规操作导致的婴幼儿健康损害事件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特医食品的审批程序、申请人资质均作了严格规定,理论上获得相关资质非常困难,但在现实中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从而出现鱼目混珠的现象

● 特医奶粉涉及专业领域,容易产生信息鸿沟,大部分家长只能依赖医生的专业意见以及母婴店销售人员的介绍推荐。受访专家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国家营养指导体系,如在社区配备营养师或国民营养指导员,在人们购买有关食品时予以指导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一家母婴店将名为“倍氨敏”的蛋白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6月5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永兴蛋白固体饮料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涉事经销商被顶格罚款200万元;两名官员因监管不力、工作力度不够被免职;5名儿童经全面医学体检,不符合俗称的“大头娃娃”症状体征。

特医奶粉乱象丛生

以假乱真害人不浅

5月11日,湖南电视台《经视焦点》栏目报道称,永兴县一家母婴店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蛋白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售卖给家长。当地多名儿童食用后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等异常情况,被确诊为佝偻病。

多位家长反映,当初购买“倍氨敏”时曾发现包装上写着“蛋白固体饮料”,导购解释称是牛奶的另外一种简称。而媒体调查发现,“倍氨敏”实际并非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即“特医奶粉”),而是一款固体饮料。

媒体报道后的第二天,当地迅速成立了由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对爱婴坊母婴店进行全面调查。

5月13日晚,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称,市场监管总局责成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家进行彻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数月之间,郴州为何接连发生两起类似的‘大头娃娃’事件?”“固体饮料究竟为何频繁变身特医奶粉?”永兴蛋白固体饮料事件发生后,此前的“舒儿呔假奶粉”事件也被人们再次提起。

早在3月30日,郴州市十几名家长在“问政湖南”平台,给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了一封题为《郴州“大头娃娃”父母们联名请求政府处理郴州假奶粉事件》的公开信。

该信称,2019年以来,郴州市多位家长发现婴幼儿出现睡眠不好、湿疹不断的情况,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院诊断为对牛奶过敏。医生建议将普通奶粉更换为特医奶粉,并推荐家长到指定药店,即该院对面的妈仔谷母婴店购买“舒儿呔氨基酸营养配方奶粉”。

据了解,这些婴幼儿年龄大多数不超过3岁,有的婴儿出生几个月就开始喝舒儿呔。在长期服用以后,许多孩子出现了明显的“大头娃娃”迹象。

4月17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市卫生健康委前期已安排相关投诉人的孩子进行健康体检,并指定三甲综合医院为体检机构。两名涉事医生已于2019年12月28日停止执业一年,停职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各地有关固体饮料变身特医奶粉的报道屡见不鲜:

2019年5月,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的固体饮料假冒特医奶粉被监管部门处罚;

2019年7月,山东梵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雅乐迪配方粉并不具备生产资质,涉及虚假宣传;

2019年8月,因旗下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销售,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被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38.82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约2.15万元……

涉事商家虚假宣传

被处两百万元罚款

针对永兴县蛋白固体饮料事件,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省市联合调查组组长陈跃文6月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涉事产品“倍氨敏”是湖南唯乐可健康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抽检合格报告。

省市联合调查组将在唯乐可公司发现的“倍氨敏”展品送至湖南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所检33项主要质量和安全指标符合标准。目前没有发现涉案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联合调查组认为,此次事件是经销商为扩大产品销售,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的欺诈、误导消费事件。

通报称,现已查明爱婴坊母婴店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将“倍氨敏”宣称为奶粉进行销售的行为,当事人承认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5月28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向爱婴坊母婴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

通报显示,郴州市、永兴县两级党委、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于5月14日、15日安排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下属儿童医院(三甲医院)对5名儿童进行全面医学体检,对其头围、体格发育、微量元素、血常规等基本指标项目进行检查检测和综合评估。5月19日、20日和23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儿童医院儿保科、消化科、神经内科、血液内科专家对5名儿童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专家组经集体评估认为,5名儿童不符合俗称的“大头娃娃”症状体征。

对于行政问责情况,通报称,5月14日,永兴县纪委监委对该事件履职情况展开调查,对在该事件中监管不力、工作力度不够的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建军和市场秩序监管股长曹石顺予以免职处理。

通报表示,下阶段,湖南省政府将督促永兴县对涉事儿童继续加强人文关怀和营养指导,密切关注和及时处理相关消费投诉,开展婴幼儿科学喂养科普宣传,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深入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突出整治问题多发、风险较高、影响面广、群众关注的环节和领域,切实规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类似悲剧要想避免重演,必须落实在严厉追责上,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人不敢铤而走险。”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认为,虽然此事已有官员免职、商家罚款等处置内容,但对那些被侵害的孩子来说,这样的处罚和处理其实还是相对较轻的。

“永兴蛋白固体饮料事件是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导致婴幼儿严重发育不良,是违法宣传、违规销售、欺诈消费者等一系列违规操作导致的婴幼儿健康损害事件。”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蒋海松认为,长期以来,人们更关注普通奶粉等大众食品,对特医奶粉这种涉及少数群体的领域关注不够,监管相对松懈。

蒋海松指出,早在2016年7月1日,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对特医食品的审批程序、申请人资质均作出严格规定,理论上获得相关资质非常困难,但在现实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很好地落实,从而出现鱼目混珠的现象。

健全营养指导体系

强化监管严厉追责

蒋海松认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其中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较少且立案标准高。民事责任中虽然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但对于大型食品企业来说,远远达不到警示和惩罚作用。

“如果市场监管不够严格,就会有更多商家加入到这条黑色产业链中。”蒋海松认为,有关门店为了牟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同时对推销有害食品的人员也要加大惩处力度。

“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且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问题约束较少。即便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失职违法乃至于犯罪行为,也很少移送到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蒋海松认为,本次事件就是由监管部门不作为、渎职引发的。

此前有业内人士称,特医奶粉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传统母婴店以及医务渠道。母婴店一般是商家牟取暴利的渠道,医务渠道背后牵扯的利益关系则更复杂。一些企业往往会重点公关医务渠道,希望能够通过医生的推荐更多地推销产品。

对此,蒋海松认为,特医奶粉涉及专业领域,容易产生信息鸿沟,大部分家长只能依赖医生的专业意见以及母婴店销售人员的介绍推荐。这些人如果被利益集团操纵,后果不堪设想。为此,他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国家营养指导体系,如在社区配备营养师或国民营养指导员,在人们购买有关食品时予以指导。

“商品经营者在这次事件中不仅仅是处理决定中提及的非法宣传行为。”陈云良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本案中经营者涉嫌有以“不具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的功能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以假充真的行为,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分家长根据医生处方这一权威依据进行选购,家长们信任的医生、医生背后的医院,在目前看到的处理结果中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对孩子及家长的赔偿尚未承诺,仅仅继续给予人文关怀和营养指导,这是不合理的。”陈云良说。

据陈云良介绍,2013年,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此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作为专业人士,医生在处方中将固体饮料推荐为特医奶粉,涉嫌医疗责任事故,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进行调查。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应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与商品销售者、医疗机构的纠纷中势单力薄,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较差,很难形成合力。”陈云良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收到消费者投诉时,核实后应该将有关线索报给检察机关,按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可以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大幅降低司法成本,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本报记者 阮占江 帅标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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