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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听障患儿诊治三年多收49万 青岛妇儿医院被罚3万

2018-12-28 15:32:54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为听障患儿诊治三年多收49万 青岛妇儿医院被罚3万

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公布对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医疗服务费案的处理结果,认定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在为听力障碍患儿诊治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多收价款492757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医疗服务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价检处[2018]9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邢泉生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12370200661274690E

根据有关部门移交案件材料线索,本机关派出检查组于2018年8月7日起依法对当事人近三年度相关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机关的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为听力障碍患儿诊治过程中,违反了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2005〕53号)和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16号)之规定,应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助听器选配试验、响度不适与舒适阈检测、辅助器具使用评价、综合能力评估等医疗服务费616473元,实际收取1109230元,计多收价款492757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时提取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执业资质证》(副本复印件);检查人员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助听器配机收费项目明细》《记账凭证》《青岛增值税普通发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收据》,以及收费系统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截图、《青岛市妇儿医院助听器验配报告》(复印件及存档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本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青价检告〔2018〕2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青价检告〔2018〕21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事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按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三、多收价款退还情况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青价检退〔2018〕8号),并于2018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已全部退还多收价款492757元。退款情况有本机关制作的《责令退款核查登记表》,当事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助听器调配费退费明细清单》,以及《关于助听器调配费用退费的通知》公示等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积极退还多收价款,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青岛市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二)项较轻违法情形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相关事宜

(一)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上述款项30000元解缴至青岛市财政局罚没款指定的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行政审批大厅(香港中路17号)。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24日 (半岛记者)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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