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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并召回 消炎退热颗粒等39批次药品不合格

2017-11-21 17:24:13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消炎退热颗粒等39批次药品不合格!

经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广西纯正堂制药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生产的39批次药品不合格。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经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广西纯正堂制药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生产的39批次药品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广西纯正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626042、626049、626057、626072、626074、626075、626080、626082、626083、626084、626085、626086、626087、626088、626090、626091、626092、627001、627003、627004、627005、627006、627009、627010、627012、627013、627014、627020的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101的咳特灵片和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305的咳特灵片;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004的利巴韦林滴眼液;吉林双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103的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101、161102、161104、161106的消炎退热颗粒;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401的消炎退热颗粒;佑华制药(乐山)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901和160904的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不合格项目包括含量测定、装量、微生物限度、溶化性(详见附件)。

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来源:半岛客户端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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