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不论是周鸥还是冯娜娜,在遭遇商家“跑路”后的第一反应都是维权,在冯娜娜的手机中,至今还留有几个已无人再发新消息的维权群。
“大家开始劲头很大,但随着时间推移,加之维权难度较大,人心慢慢就散了。”遭遇商家“跑路”,冯娜娜一般都是自认倒霉,至今还没有成功维权过。
与冯娜娜相比,周鸥的态度更为积极,得知健身房关门后,她便与对方交涉,涉事健身房提出可以安排她到另一家分店继续健身,但由于离家较远,周鸥予以拒绝,最终双方约定由健身房退回一半的办卡费用。
在刘俊海看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屡屡发生纠纷且维权困难,与当前法律针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存在缺失有关。
2012年11月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从国家层面针对预付卡管理制定的规定。但刘俊海指出,这部已出台近十年的《办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比如,其中仅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但并未涵盖当前占重头的教育、健身类企业,这导致一大批推行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游离于规制之外。
陈音江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没有专门的法律,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结合预付式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在规范预付卡的过程中缺乏可行性与时效性,对消费者的保护也缺乏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预付式消费作了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陈音江认为,该条规定虽立足于消费合同的基本原理,却未能体现预付式消费的自身特点,因此在规制预付式消费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我国目前对于预付费市场的监管采取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分开监管的模式。”陈音江介绍说,消费者最常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主要依据《办法》进行管理,诸如商通卡等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依据的是2011年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其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管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售。但陈音江指出,该意见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使得相关规定流于表面。而《办法》中企业发行预付卡需在发行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等规定,也因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晰等原因多流于形式。实际中,企业备不备案、存不存入存管资金,大多靠发卡企业自愿自律,资金使用情况更是难以跟踪监管。[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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