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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约谈27家网络交易平台 要求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2018-02-08 07:24:43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原标题:市工商局约谈岛城27家网络交易平台 要求他们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昨日,市工商局组织召开我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行政约谈会,市商业联合会负责人和岛城27家网络交易平台负责人参加会议。市工商局同时点评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的8类不公平格式条款,向每个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发了《网络交易平台不公平格式条款对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经营者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据介绍,此次行政约谈会是市工商局本着“审慎监管,预先防范”的原则,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第一次约谈会。工商部门前期调研发现,近年来,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已成为消费者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节省交易时间,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网络中大量使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合同。多数格式合同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况,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行政约谈会结束后,市工商局将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各区(市)局、分局开展监督排查,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经营平台经营者依法查处。同时督促建立网络交易平台格式条款长效监管制度。结合《青岛市工商局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打造青岛市格式条款公示监督信息系统,通过企业上传、监管审查、行政指导、社会监督,促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守法经营,使网络购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点评网购格式条款八大乱象

乱象1

网购平台不审查用户所发信息

某购物网站:本网站的会员或他们的信息以及评论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本网站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经营平台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和审查。如果发现用户发布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网络经营平台必须采取措施,或删除相关信息,或制止相关信息的发布,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乱象2

变更或解除服务协议不通知消费者

某购物网站:本网站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业务需要酌情修订条款和发布或修订各种规则,不需要征得您的同意,并以网站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不再单独通知。

点评:网络平台有权修改协议和规则,但消费者更有权利知道哪些条款做了修改,若平台悄无声息地修改了条款和规则,既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又没有尽职尽责的通知到相关消费者,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乱象3

网站声称享有最终解释权

某购物网站:本网站所提供之服务拥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从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打开发现跟网上说的不一样时,去问店家“这怎么跟你们说的不一样? ”店家回答:我这句话是这个意思,不是你理解的那个意思,看到上面的大字没?最终解释权在我。 )

点评:有些话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确实存在不同的意思。但当出现这种不同的理解时,应当按照大家平时所理解的意思来,或者按照消费者的意思来理解。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乱象4

自定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换

某购物网站:贵重类商品,例如钻石、贵金属、手表、珠宝、奢侈品等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点评:哪些商品可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哪些不可以,不是经营者说不可以就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乱象5

网站自作主张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某购物网站:本站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因此则本站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点评:自己的信息当然是自己做主,别人无权未经你的同意而将你的私人信息公布给他人或者用作他用。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乱象6

网站不对网络瘫痪、服务中断担责

某购物网站:本网站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做担保。

点评:网络平台是靠网络来提供服务,保证网络安全、畅通的运行,是网络平台最基本的服务,也是最重要的责任之一。因为网络等问题造成服务中断,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平台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乱象7

排除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某购物网站:因使用本网站服务所引起的本网站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点评:仲裁需要双方同时主张才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或第三方平台不同意仲裁,那仲裁就没办法实行。但是,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诉讼只需单方主张即可。以上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是不成立的,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乱象8

诉讼管辖法院 网站自己说了算

某购物网站:用户和本网站一致同意,服从本网站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网站所在地的法院。 )

点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在自己地方的法院起诉,还是在经营者所在的地方的法院起诉,甚至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等地方起诉,不必一定在经营者所在地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版撰稿 记者 赵健鹏通讯员 贺长泽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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