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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四星级酒店卖假LV 最终被判赔偿20余万

2017-04-25 09:14:14
责任编辑:光影

原标题:青岛一四星级酒店卖假LV 最终被判赔20万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4日上午,黄岛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2016年黄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布黄岛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例。白皮书中提到,2014年至2016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主要集中在著作权纠纷上。此外,随着动漫的热播,涉及动漫形象等商业化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成为著作权案件新的增长点。

相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未必是侵权

案情:原告山东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北方佳人”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由“北方佳人”四个汉字组成。2015年8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出售一种容易导致客户与原告“北方佳人”茶混淆的“北方佳茗”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北方佳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文字商标由“北方佳人”四个汉字组成;被告使用的“北方佳茗”商标系“图形+文字”的组合商标。两个商标的整体外观、读音以及含义均差别较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北方佳茗”组合商标与原告“北方佳人”注册商标差异明显,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匹狼”商标被侵权

获赔6000元

案情: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SEPTWOLVES+奔狼图形”等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带有奔狼图形和“SEPTWOLVES”字母标识等多个商标的腰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岛某超市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不能证明其进货来源,也未能够证明其对该销售行为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判令被告黄岛某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四星级酒店销售假LV

赔偿原告20万

案情:2013年11月初,原告发现被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在其一楼“BMW Lifestyle”商店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拉杆箱等商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依不同商标商品起诉了十起案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产品的发票由被告世贸海悦大酒店出具,可推定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结合涉案产品的整个购买过程,足以使消费者认定“BMW Lifestyle”商店系被告世贸海悦大酒店内部经营的商场,最终判令被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图片未经授权

擅自使用成被告

案情:原告华盖创意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与一家国内企业设立的合资企业。原告依法享有美国盖帝公司相关摄影素材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采用了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11张摄影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停止使用侵权作品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4万元。

法院:原告作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图片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其新浪官方微博进行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熊二”等动漫形象

印上背包被诉侵权

案情:2015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的背包、衣服等商品。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被告超市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冒牌汽车配件店

被判赔偿2万

案情: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车桥等汽车配件的公司,享有“//Fuwa”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内销售与“//Fuwa”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汽车配件,其所印的商标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法院酌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20000元。

侵犯“哆啦A梦”著作权

黑熊公司被判赔12万

案情:2015年11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东方影都展示中心陈列、展览“哆啦A梦”系列形象的玩偶、图片,并销售“哆啦A梦”系列毛绒玩具等。被告万达公司举办的活动由被告黑雄公司策划、执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黑雄品牌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加油城冒牌中石化

被判赔偿5.8万

案情:中石化集团公司授权本案原告在山东范围内排他使用中石化等商标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了与中石化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标识和装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故意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被告出售的汽油可能并非全部来源于正规化渠道,汽油的质量等没有保障,是对原告商誉和预期收益的损毁,同时给公众的利益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000元。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两被告人获刑

案情:2015年9月,被告人封某某与新都(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协商,由封某某提供1035个粮油礼盒作为职工福利。封某某为降低成本,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生产假冒青岛长生集团注册商标的花生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法院认定被告人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棒球帽印上FIFA标志

被判侵犯著作权

案情:2014年3月8日,被告人范某某以青岛威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美国HI CAP INC.签订棒球帽购销合同,并由美国HI CAP INC.袁姓老板向被告人范某某提供由国际足球联合会拥有著作权且经过商标注册的2014FIFA世界杯官方标志,后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双方均未取得国际足球联合会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厂所生产的6624顶棒球帽上使用了该侵权标志并销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并销售,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在案扣押的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依法没收。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尹彦鑫 通讯员 丁德振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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