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6月1日起要持证上岗
3日,记者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6月1日 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三小”经营业户除了相应的处罚 之外,2017年,全省每个县(市、区)还将打造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 村)。
上岗必须持证
对三小实施宽入严管制度
据介绍,目前,全省纳入管理的“三小”越有18万家,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 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三小”要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 主体责任。同时鼓励“三小”组建或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和督促“三小”合法生产经营。
针对“三小”经营业户,放宽准入门槛,小餐饮实行登记证制度,有效期为三年,小摊点 实行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食品摊点的备案信 息公示卡当场制作发放。登记备案和“三小”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资金、 场地等方面提供服务,鼓励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固定场所生产经营。
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从而有效杜绝黑作坊存在。
对多数违法行为先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的降低处罚 起点,《条例》同时设定行业禁入制度,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二年内,食品摊 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等。
中小学周边禁设食品摊点
明确禁产、禁销食品
《条例》明确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县(市、区)政府确定的 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这将净化学校、幼儿园周围 食品安全环境,减少学生接触“问题食品”机会,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几率。
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经营范围和规模:食品小作 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 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 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 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同时,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别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三小”必须严格遵守品 种限制要求。如小作坊不得生产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酒类等产品,小餐饮不 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等。
可制定特色食品规范
政府要打造示范街区
《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可以由省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食药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 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
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通过依靠监管部门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鼓励传承发展地方特色食品,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地方小吃行业 规范标准,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守护本地特色小吃的品牌发展与传承。
根据《条例》规定,“三小”要全部纳入监管体系,打造示范“三小”,依靠地方政府的 力量,加快改造提升一批有影响力的“三小”的生产经营水平,发挥典型示范,带动全面规范 。2017年,计划在每个县(市、区)打造小作坊、小餐饮或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村)不 少于2个。到2020年,全省“三小”基本实现规范经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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