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青岛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填补了气象为农服务领域立法的空白。
《办法》共25条,重点对气象服务内容与形式、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公益、需求导向”的原则。同时,《办法》对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建立健全农村气象服务体系、构建有效联动的应急减灾组织体系等方面都做出详细规定。
《办法》特别对农村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兴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所需的精细化专项气象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进行了明确,同时鼓励从事粮食生产等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农业合作社、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参加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规定所需保险费用可以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极大降低了农业生产面临的气象灾害风险,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的蔡余表示,加强新农村气象服务和管理,及时有效地防御气象灾害,不仅需要气象台站准确及时的发布预报,而且需要各种媒体广泛迅速地传播气象预报,更需要灾害波及到的基层地方政府及时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才能更好地促进广大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办法》在立法中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更加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兼顾规范社会责任,使农村气象服务做到有法可依。
(记者 任俊峰 通讯员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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