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日前,青岛市人社局下发《关于推进“互联网+”就业登记、解聘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简化就业登记和解聘备案等业务办理程序。
就业、解聘备案今后网上就能办
《通知》简化了我市就业登记的网上办理程序。今后我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青岛市登记失业人员、30日内转换就业单位人员、青岛市农村劳动者、非青岛市户籍人员和青岛市退役军人等人员的就业登记确认,不必再携带劳动者身份证明、劳动合同、《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等材料到市或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用人单位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开通劳动用工登记网上用户后,可登陆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我要办事”/“就业登记”模块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为上述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经计算机系统审核通过的,通过“信息管理和导出”模块导出打印《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存入被招用人员个人档案。
导出打印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右上角标注“就业登记验证码”,《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标注“网上就业登记专用”,“就业登记验证码”与“就业登记专用章”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投缴社会保险和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办理就业登记,出现计算机系统无法验证匹配人员类别的,无被招用人员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或自劳动合同起始日期起超过30日需要补办就业登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仍需携带就业登记材料就近到市或区市任一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就业登记确认。
“三类人员”登记更简便
根据《通知》,我市将进一步简化三类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但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人员的就业登记程序。
三类人员具体包括: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但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人员;在其他用人单位正规就业的创业人员,如需转移到本人工商注册登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须先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聘备案;对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创办多个实体的创业人员,需要在其创办的实体单位之间变更就业登记的,须先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停保手续。上述人员需要在本人创办的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创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等就业登记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网或者就近到市或区市任一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就业登记。
“解聘备案”网上办理更简单
《通知》还简化了解聘备案的网上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有就业登记信息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登陆青岛就业网办理解聘备案,不必再到市或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解聘备案。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就业网后,选择进入“我要办事”/“解聘备案”模块,录入解聘人员身份证号码,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并提交。经计算机系统审核通过后,通过“信息管理和导出”模块导出打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标注“网上解聘备案专用”、《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在右上角标注“解聘备案验证码”的,可作为已办结解聘备案以及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待遇的依据。
《通知》还明确,对计算机系统中无被解聘人员在用人单位的就业登记信息、但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的人员,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解聘备案。对来现场办理业务的用人单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或者相互推诿,让用人单位多跑腿,对引起投诉上访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云彩]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