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康复权益,规范康复管理,市人社局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从方便工伤职工康复、规范康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工伤职工康复方便快捷
为让工伤职工尽早在最佳“黄金期”进行康复,最大程度恢复身体功能、劳动能力以及生活自理能力,提升工伤职工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我市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经过医疗救治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直接到我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诊查,经康复机构诊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进行康复治疗。减少行政干预环节,变事前确认为事后监管,大大提前工伤职工康复介入时间,实现医疗救治与康复的无缝对接,从而大大缩短康复治疗时间,提升康复治疗效果。我市自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制度以来,工伤职工平均外伤康复时间提前 56天,康复疗程平均缩短82天,功能障碍康复程度提高50%,有效康复率达到98%。
康复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将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下降,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列入康复对象。为鼓励工伤职工尽早进行康复,对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先入院进行康复治疗;对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按规定先进行康复价值确认,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方可入院进行康复治疗。工伤职工应当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康复期限内进行康复。康复期满前,康复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仍有康复治疗价值的,应当在康复期满前15个工作日,出具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康复期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的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康复费用直接与康复机构结算,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康复机构结算属个人负担的费用即可。
八类费用基金不支付
为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下列八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生活用品费用;二是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三是超出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四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五是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六是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七是未经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八是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相关链接
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1.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2.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分院
3.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青岛市工伤康复中心)
4.青岛湛海医院
5.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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