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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新规解读:五道“防火墙”防电信诈骗

2016-10-12 10:21:37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云彩

最近一段时间,“电信诈骗”成为热议的话题,各相关部门纷纷出拳予以打击。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的相关通知,自12月1日起将实行多个支付新规,从结算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方面,全力构筑群众资金安全防火墙,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10月11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防火墙”一:ATM自助转账24小时后到账

电信诈骗犯罪中最关键的一步,是要求受害者通过ATM机、网银、手机银行转账,因此新规对自助渠道转账做出格外细致的规定。根据新规,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

青岛人行相关人士表示,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向诈骗账户转账,此规定是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

据悉,目前银行机构可为持卡人提供ATM、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多样化的转账服务,延迟转账只针对ATM渠道,其它渠道并未受到影响,支付结算效率仍能有效保证,且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不收取任何转账费用。根据青岛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ATM转账交易量仅占全部转账交易量的0.06%。

“防火墙”二: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

自今年4月1日起,央行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Ⅰ类是“全能型”账户,通过柜台开立,现场核验身份,Ⅱ类是可以储蓄、理财但不能用于炒股的“限制级”账户,Ⅲ类是账户余额不超过1000元的“小额消费型”账户,后两类均通过电子渠道开立,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此次出台的新规,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青岛人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仅限制了Ⅰ类全功能账户的开户数量,但未对Ⅱ、Ⅲ类户的数量和使用进行任何限制,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自己资金和账户类型,实现资金安全、毫无限制的使用。而且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

“防火墙”三:可疑开户可以拒绝

此次新规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青岛人行相关人士表示,此项规定能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将有利于提高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内控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防火墙”四:买卖支付账户、冒名开户面临严重处罚

根据新规,买卖账户、假冒开户者将面临严重处罚: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青岛人行相关人士表示,此项政策的出台能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非法活动,有助于限制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大大增加违规成本,将对不法分子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防火墙”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

根据新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全面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青岛人行相关人士认为,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不严,而且部分POS机具支持T+0资金结算服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为电信诈骗资金快速转移提供了便利,且不能有效追溯。此项新规能够对违规提供资金划转的特约商户进行追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切断诈骗资金的快速转移渠道。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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