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2016年国庆节假期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共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四天是公休日调休。那么企业职工2016年国庆长假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9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相关处室了解到,10月1日至3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情况下,加班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但法律规定有四种情况,加班不需要事先征求劳动者意见。
据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计算企业职工国庆节加班工资一方面需要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
第二,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上政策条款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位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因此,10月1日至10月3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方式抵销;安排劳动者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需要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
1.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怎么算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25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2016年国庆节加班工资计算实例: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ⅹ元为例,如果10月1日至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ⅹ÷21.75)x3天x300%元,10月4日至10月7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ⅹ÷21.75)x4天x200%。
2.加班工资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3.劳动者“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最近,有劳动者反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很难完成公司规定的产量定额,而完不成任务要扣减工资,为此,自己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而对延长的工作时间,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公司则以这是“个人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费。为此,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时限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劳动定额标准上动脑筋,通过制定不科学、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致使单位内大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都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为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此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和法定时限,已经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4.“四种情况”职工不能拒绝加班
一般情况下,加班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但是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下,加班不需要事先征求劳动者意见。依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四种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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